(2013)朝民初字第4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楚翘与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翘,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40884号原告楚翘,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58号3B-1、3C室。法定代表人YIHYUNYO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公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楚翘与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官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翘,正官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公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楚翘诉称:2010年10月25日,我入职正官庄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2年10月25日,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现诉至法院,要求正官庄公司1、支付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10100元;2、支付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5050元;3、出具离职证明。正官庄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楚翘的劳动争议已经法院两次审理和判决。楚翘已经就本案诉求申请过仲裁。因我公司与楚翘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故无法通知楚翘终止劳动关系。现不同意楚翘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5日,楚翘入职正官庄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楚翘担任市场部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2011年10月25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楚翘担任运营副经理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至2012年10月24日止,楚翘的月工资为5050元、每月补助700元。2011年11月16日,正官庄公司以楚翘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2012年10月25日,本院以(2012)朝民初字第17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正官庄公司对楚翘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正官庄公司支付楚翘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四万二千九百二十五元;3、正官庄公司支付楚翘未休年休假工资九百零一元一角五分;4、正官庄公司支付楚翘二○一一年度奖七千五百七十五元及二○一一年终奖二千五百二十五元;5、正官庄公司支付楚翘退票费三百七十八元;6、驳回楚翘的其他诉讼请求。楚翘及正官庄公司对上述判决均未提起上诉。2013年4月27日,楚翘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正官庄公司支付2012年9月后的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08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楚翘的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楚翘对上述决定不服,故诉至法院。本院以(2013)朝民初字第235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2012年10月24日到期终止,判决:1、正官庄公司支付楚翘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期间的工资损失九千二百二十九元;2、驳回楚翘的其他诉讼请求。正官庄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楚翘对上述判决未提起上诉。2013年9月30日,楚翘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正官庄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15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楚翘的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楚翘对上述决定不服,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2)朝民初字第17216号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23573号民事判决书,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15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4日,楚翘与正官庄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正官庄公司应支付楚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0100元(5050元×2个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以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楚翘要求的505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楚翘要求正官庄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楚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零一百元。二、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楚翘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五千零五十元。三、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原告楚翘出具离职证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楚翘已交纳,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楚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