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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立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李双保与金耀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双保;金耀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立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李双保,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忠,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耀艳,女,1994年3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襄州区。原告李双保诉被告金耀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艳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保撤回对被告金耀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