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立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李双保与金耀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双保;金耀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立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李双保,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忠,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耀艳,女,1994年3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襄州区。原告李双保诉被告金耀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艳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保撤回对被告金耀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