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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帮华与张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30号原告邓XX,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左昌勇,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刘寅,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堰玲,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X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