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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桐民二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桐城市新闻信息中心与安徽品格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品格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桐民二初字第00261号原告:桐城市新闻信息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老市委大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363553-X。法定代表人:操兵,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来丰。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品格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73691-1。法定代表人:陈良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新闻信息中心诉被告安徽品格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桐城市新闻信息中心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新闻信息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新闻信息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原告桐城市新闻信息中心负担。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程秀莲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月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