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诉被告毛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毛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6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毛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