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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孙骡与孙双全、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骡,孙双全,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383号原告孙骡,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双全,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骡与被告孙双全、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骡撤回对孙双全、西安市鹏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3300元。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