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蔚华与淳安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蔚华,淳安县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淳行初字第18号原告:徐蔚华。被告:淳安县卫生局,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行岗路1号。法定代表人:祝云祥,局长。原告徐蔚华诉被告淳安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蔚华负担。审判长 郑红进审判员 方钢军审判员 徐新生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教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