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邱智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