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国冬抢劫罪,张国冬流氓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91号罪犯张国冬。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1月16日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8年12月假释。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假释的裁定,以被告人张国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一百五十九天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月2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10日、2010年5月14日和2012年3月2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服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国冬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2012年获初级中式烹饪证。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3.6分,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国冬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冬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冬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五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