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林育辉、陈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育辉,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675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育辉,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0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9日被本院重新给予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蔡建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育辉、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育辉、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蔡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育辉于2012年5月14日至7月19日间,通过互联网从余某某(另案处理)持有的“时时彩”外围赌博MX0009账号开出总代理账号GA4328,后又开出代理账号HA1527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再开出代理账号CHA1058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又发展会员账号acha0528、bcha5912、acha5388给谢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从中进行“时时彩”投注,至2012年7月19日案发时,被告人林育辉持有的GA4328账号共投注8792051元,被告人陈某甲持有的CHA1058账号共投注2797594元,被告人林育辉非法获利23181.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动员带领涉嫌抢夺的嫌疑人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林育辉、陈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育辉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涉案赌资350000元。审理中,被告人陈某甲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向本院预交罚金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育辉、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许某某、白某某、陈某乙、谢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证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和说明,参赌网站数据材料,电子物证检察工作记录、时时彩层级结构图,银行交易明细,归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立功材料,被告人林育辉、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育辉、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育辉、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育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动员带领涉嫌抢夺的嫌疑人投案,属自首、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其已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具有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林育辉、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育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4日。即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育辉退缴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18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林育辉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中兴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卡号为62270019……的建行卡及卡号为62284800……的农行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朝清审 判 员 陈秋香人民陪审员 陈秀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森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