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北安市运输公司与陈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安市运输公司,陈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北安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峰,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陈忠华,男,个体。申请人北安市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忠华所有的黑P7**××拖挂黑P**××挂号车的车籍档案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忠华所有的黑P7**××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拖挂黑P**××挂车户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