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商辖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青岛迪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迪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uChunmei。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迪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芬,经理。上诉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30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鸢飞街北侧创业大厦,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山东省潍坊市高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路创灯光系统采购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签订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