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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韦建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388号罪犯韦建新,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峡监狱。该犯曾因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韦建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韦建新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奖励研究情况记载表、记录表、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证人证言、罪犯韦建新陈述、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检察院意见表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建新20**年8月29日被鉴定为病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法律及技术文化知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韦建新本人陈述、民警鉴定、罪犯减刑审核表、研究情况记载表、记录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小组评议、计分考核汇总表、考试成绩表、证人证言、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检察院意见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韦建新系累犯,但鉴于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