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燕峰与刘清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峰,刘清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44号原告:李燕峰,职业不详。被告:刘清球,无业。本院在审理李燕峰诉刘清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燕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李燕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