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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李泽华,李泽琴,甘信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3-1号原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朱安贵,经理。被告:李泽华,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泽琴,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甘信荣,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华、李泽琴、甘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三被告价值4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泽华、李泽琴、甘信荣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被告李泽华、李泽琴、甘信荣价值4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