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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谋明与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曾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谋明,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曾纪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刘谋明,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龙门县蓝田瑶族乡小洞。法定代表人:曾纪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纪根,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谋明与被告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曾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曾纪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广东省龙门县,被告曾纪根的居住地也在广东省龙门县,且曾纪���系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并非债务人。因此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该移送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递交的借款借据的借款人是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曾纪根系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广东省龙门县。本院认为,被告的所在地是广东省龙门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该由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东南昆山乳业有限公司、曾纪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桂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梅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