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湛丰助剂有限公司与高要市捷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湛丰助剂有限公司,高要市捷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湛丰助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要市捷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要市捷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支付货款66375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高要市捷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要市捷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6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广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