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德美公司与雅纱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雅纱谷纺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海尾居委会广珠路边。法定代表人黄冠雄。委托代理人江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三水雅纱谷纺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区大塘园5-1号地。法定代表人任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雅纱谷纺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所欠货款全部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雅纱谷纺染有��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雅纱谷纺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