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均诉被告奉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均,奉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X均,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奉X,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址同上。原告王X均与被告奉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翠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凯担任记录。原告王X均,被告奉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均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9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7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奉X宸。婚后由于被告长期赌博,吸毒夜不归宿,高利贷债主多次上门要债、威胁,已经无法正常生活。被告多次离家出走,抛家弃子上顾老,下不顾小,2011年10月19日因为赌博,外出后就失踪,期间高利贷债主多次上门要债威胁,原告母亲因此住院2次,小孩也因为家中父亲的缘故,生病40多天,期间抢救2次,一直到2013年3月才回家。2013年9月6日在小孩生病的情况下将家里的小车骗出后又失踪。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结婚礼金5万元;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父亲1.2万元邮政信用卡;4.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5.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父母赠与原告湘MA59**号车子归原告所有。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奉X辨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9日双方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7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奉X宸。婚后原告怀疑被告在外有赌博、吸毒的行为,双方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发生分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牢固,且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小孩,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怀疑被告在外有赌博、吸毒的行为,双方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信任,加强沟通,相互多一些理解和关怀,珍惜得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向本院请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X均与被告奉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