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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施礼武与金翠华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施礼武,男,1970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金翠华,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礼武与被执行人金翠华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翠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徐华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