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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宋过洲与袁刊平王超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过洲,宋过洲与被执行人袁刊平、王超支付令,袁刊平,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宋过洲,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袁刊平,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宋过洲与被执行人袁刊平、王超支付令,本院作出的(2013)耀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过洲于2013年9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10月14日向袁刊平、王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宋过洲支付借款300000元、利息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84元、执行费4820元。2013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