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讷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讷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肖xx,女。被告郝xx,男。原告肖xx因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