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中民三终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吴金玉与陈晓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玉,陈晓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中民三终字第00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玉,女,汉族,现住抚顺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林,女,蒙古族,现住抚顺市。上诉人吴金玉因与被上诉人陈晓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3)新抚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4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金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判决宣告前可以申请撤回上诉,吴金玉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金玉撤回上诉,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吴金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树魁审 判 员 谢 鑫代理审判员 梁馨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