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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东华与张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华,张红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赵东华,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现住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李月,新民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波,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新民市。原告赵东华诉张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在本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东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东华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