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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创业拖欠物业服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创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源,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代创业,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创业拖欠物业服务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