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中侠与赵芳、杨士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35号原告:王中侠,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若泉,男,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芳,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士领,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侠诉被告赵芳、杨士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侠于2013年12月17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芳、杨士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侠撤回对被告赵芳、杨士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中侠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张家龙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