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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中侠与赵芳、杨士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35号原告:王中侠,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若泉,男,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芳,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士领,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侠诉被告赵芳、杨士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侠于2013年12月17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芳、杨士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侠撤回对被告赵芳、杨士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中侠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张家龙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