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于洪文与王占涛、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文,王占涛,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于洪文,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涛,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鹏,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文与被告王占涛、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洪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