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与周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周振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李宗芳,系死者杨金贵之妻。原告:杨国文,系死者杨金贵长子。原告:杨国武,系死者杨金贵次子。法定代理人:李宗芳,系死者杨金贵之母。被告:周振坤。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诉被告周振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周振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撤回对被告周振坤的起诉。审 判 长 苏建平审 判 员 梁存圣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单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