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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与周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周振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李宗芳,系死者杨金贵之妻。原告:杨国文,系死者杨金贵长子。原告:杨国武,系死者杨金贵次子。法定代理人:李宗芳,系死者杨金贵之母。被告:周振坤。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诉被告周振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周振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芳、杨国文、杨国武撤回对被告周振坤的起诉。审 判 长  苏建平审 判 员  梁存圣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单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