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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伍*传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传,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092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宁会桥,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娴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传及其辩护人宁会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传与被害人朱*霞分手后,伍多次威胁杀害朱的家人以要求与朱复合。2013年7月3日18时许,伍*传到朱*霞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七甫村委会厚福新巷21号的宿舍要求朱唱生日歌,遭拒后,二人发生争执。期间伍*传先双手掐朱*霞颈部致朱窒息昏迷,后用菜刀割朱颈部多下致朱当场死亡。后被告人伍*传留在现场并报警,被随后来到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朱*霞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伍*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传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被告人伍*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从伍*传发给朱*霞的短信及朱其勇的证言来看,伍*传事前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由于案发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才临时起意,并非蓄谋已久的谋杀;伍*传有自首情节;伍*传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已取得家属的谅解,且本案事出有因,属男女感情纠纷,因被告人用情太深而引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传与被害人朱*霞分手后,多次威胁杀害朱的家人以要求与朱复合未果。2013年7月3日18时许,伍*传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七甫村委会厚福新巷21号宿舍找朱*霞,二人发生争执。期间,伍*传掐朱*霞颈部致朱昏迷,又用菜刀割朱颈部多下致朱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伍*传留在现场并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朱*霞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李宗琼的证言:2013年7月3日18时30分,同事朱*霞没有按时来上班,我连续拨打了朱的电话四次都转到了短息提醒功能。19时许,我回宿舍找朱*霞,但是没有找到。后来,同事许晓明、陈晓丽再次回宿舍找朱*霞。19时20分许,许晓明打电话来说朱*霞被杀了。我和隔壁店铺的一不知名男子回去宿舍,看见朱*霞倒在血泊里。2.证人陈晓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7月3日18时30分许,同事朱*霞没有按时来上班,同事李宗琼回宿舍也没有找到朱*霞,店长邓春燕就安排我和许晓明再次回宿舍找朱*霞。许晓明在宿舍三楼天台发现一名男子在玩手机,该男子自称是朱*霞的前男友,并说自己杀死了朱*霞,叫我们报警。许晓明反锁了三楼的门,和我一起在一楼的洗手间发现一名满身是血的女子躺在地上,从身形上看应该是朱*霞。许晓明报警不久后即有警察过来。证人陈晓丽通过照片辨认出伍*传就是朱*霞的前男友。3.证人许晓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的情况与证人陈晓丽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证人许晓明通过照片辨认出伍*传就是自称朱*霞的前男友即杀死了朱*霞的男子。4.证人苏锦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听说同事朱*霞于2013年7月3日晚被其前男友杀死在宿舍里。我回去宿舍时,发现我放在二楼厨房内的菜刀不见了。警察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我认出这把刀正是我的刀,而且刀上有血迹。证人苏锦坤指认、确认上述菜刀是放在他所在出租屋厨房内的菜刀。5.证人邓均飞的证言:2013年7月3日19时许,苏锦坤打电话告诉我朱*霞失踪了。后来,苏锦坤来电说朱*霞被人杀死在宿舍的卫生间里。朱*霞的姐姐朱燕飞也来电说其妹的前男友在电话里承认杀死了朱*霞。6.证人朱燕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7月3日20时许,我妹妹朱*霞工作的店铺老板邓均飞打电话说朱*霞失踪了。后来,邓均飞又来电说朱*霞被发现在宿舍里遇害。我打电话给朱*霞的前男友伍*传,伍称:“朱*霞已被我杀了,最多是一命赔一命。”我不知道朱*霞和伍*传是什么时候开始谈恋爱的,伍*传曾在去年和今年6月份来过我们家。今年4月份,朱*霞曾转发过伍*传发给她的短信给我,内容是如果朱*霞不回到他身边,就会杀害朱*霞的家人,但要杀朱*霞就有点难下手了。这条短信现在仍保存在我的手机里。但伍*传没有伤害过我父母。伍*传的手机号码是1350612224。证人朱燕飞对朱*霞的尸体照片进行了指认,指认、确认从她的手机里提取的短信截图。7.证人朱其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见过女儿朱*霞的前男友。2012年年中,他到我家找朱*霞玩,曾在我家住了一晚。2013年6月14日左右,朱*霞打电话叫我们小心一些,因为她已经和前男友分手,其前男友威胁说要杀死她家人。同年6月16日中午,朱*霞的前男友独自来我家,我对他说只要他和朱*霞双方自愿,做父母的不会干涉他们。后我妻子回来看见朱*霞的前男友,就质问他是不是来杀我们的,对方承认之前说过这些话,并承认自己错了。后来,我妻子劝他放弃朱*霞,他答应以后不再骚扰朱*霞。证人朱其勇对朱*霞的尸体进行了指认。(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伍*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与朱*霞于2012年3月认识,4月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分手。我一直想和朱*霞复合,但她不同意。作案前,我多次发信息给她,威胁她如果不复合,就杀死她的家人;我还去过她家,问她家人是否同意我们在一起,但她母亲不同意。2013年7月3日,我到朱*霞宿舍附近等她。18时许,我看见朱*霞拉开卷闸门想外出,她看见我即转身往里走,我追进去要求她唱生日歌给我听,她拒绝我并跑上二楼拿了一把刀朝我挥舞。我继续让她给我唱歌,她还是拒绝。我生气了,就冲过去抢刀,她反抗时用刀划伤了我的手臂,我就掐她颈部,她挣扎时抓伤了我的颈部。她被我掐后昏迷了,我就把她抱到一楼的洗手间。期间,朱*霞醒了,我继续掐她的脖子直至她没有反应,然后跑回二楼拿菜刀下来割了她颈部约四五下。作案后,我在三楼天台哭,看见有人过来,我就跟他们说“朱*霞被我杀死在一楼冲凉房”,叫他们去报警。他们把门锁住后离开,随后我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不久,民警就来把我抓住了。我的手机号码是1353061****。被告人伍*传指认了作案地点及作案用的菜刀;指认、确认被害人的姐姐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其中有“我那么爱你我什么都可以给你你要我做什么我也不敢反抗你。因为我怕失去你”、“我会对你全家开枪,吃了我家里子弹,一个也别想走”等内容。(三)鉴定意见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佛公南(司)鉴(法)字[2013]18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朱*霞颜面部大量针尖样出血点,双侧睑结膜大量针尖样出血点,左下唇粘膜少许出血点,左颈部至颈前一处10×2.5厘米创口,可见气管横断,颈前、右侧上胸部、右背部、左膝、右膝有挫伤。解剖见颈前创口内可见气管横断,气管内有大量血性泡沫,颈前创口内可见左侧颈静脉横断,双侧肺表面可见少量针尖样出血点,肺组织切面可见大量血性泡沫,心脏表面可见大量针尖样出血点。根据损伤部位、程度和性状,朱*霞符合扼颈及锐器切割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期间提取死者心脏血、肋软骨、阴道拭子送检。2.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佛公(司)鉴(法物)字[2013]673号法医学DNA鉴定书证实:现场C处菜刀刀刃血迹2、现场E处血迹、现场F处死者带血上衣剪片、现场D处血迹、现场C处菜刀刀刃血迹1、嫌疑人伍*传裤子血剪布均确证人血,上述检材和嫌疑人右手拇指指甲缝内拭子检出的STR分型结果均与死者朱*霞心脏血的STR分型结果相同;嫌疑人伍*传衣服血剪布、嫌疑人颈部右侧血迹拭子、现场G处死者带血裤子剪片均确证含人血,上述检材和现场I处烟头、现场J处烟头、嫌疑人左手小指指甲缝内拭子检出同一男性的STR分型结果;嫌疑人右手无名指指甲缝内拭子检出的混合STR分型结果符合死者朱*霞心脏血和鉴定意见(二)中的男性的STR分型结果的混合;死者朱*霞阴道拭子未确证含人精斑,其与现场C处菜刀刀柄拭子均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结果。???(四)勘验、检查笔录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公(南)勘[2013]6534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七甫村委会厚福新巷21号。进门发现现场女尸头朝东北,脚向西南,仰卧于地面。现场女尸头顶贴靠于北墙根,距离东墙65cm。现场女尸上身穿白色短袖T恤,在其腹部的白色短袖T恤表面沾附有点状血迹(编号为现场F处血迹)。现场尸下身穿白色长裤,在其右膝外侧白色长裤表面沾附有接触状血迹(编号为现场G处血迹)。现场女尸脚穿黑色厚底凉鞋。现场女尸面部转向西侧,位于其头部东侧发现一处流淌状的血泊(编号为现场E处血迹)。位于现场E处血迹南侧,现场女尸左肩东南侧地面,发现一把菜刀(编号为现场C处菜刀),刀柄为黑色塑料柄。该菜刀全长295cm,刀刃长18cm,刀刃宽为8cm,在刀刃面沾附有血迹。位于冲凉房北墙以南112cm处的东墙墙面,距地面53cm高处位置发现一处点状血迹(编号为现场D处血迹)。现场三楼为一个没有分隔为大房间,在房间西墙上开有一扇通入阳台的金属门,在该金属门西侧门口处阳台地面发现两枚较新鲜的烟头(分别编号为现场I处、J处烟头),烟头上均有“SHUANGXI”字样。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现场E处血迹1处、现场D处血迹1处、现场F和G处血迹2处、现场C处菜刀1把、现场C处菜刀刀刃血迹2处、现场C处菜刀刀柄拭子1处、现场I和J处烟头2枚。(五)综合证据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伍*传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110接警记录证实:2013年7月3日19时许,南海110先后接号码为1392720****的群众报警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凤源社区居委会官窑大道21号有人被前男友砍伤,接号码为1353061****的群众称其刚刚拿刀捅伤其女朋友,报警要求自首。接报后,民警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出租屋一楼卫生间内倒卧着一名满身是血的女子,遂联系医院派医生到场抢救,同时现场有群众提供一名自称杀死该名女子的男子在出租屋的三楼。民警在三楼楼梯间通往天台门口的通道抓获伍*传。3.起回作案工具经过证实:民警在现场勘查现场时,将女子旁边带有血迹的菜刀起回。经被告人伍*传确认,该把菜刀就是其用来杀死朱*霞的作案工具。4.官窑医院出诊抢救记录证实:抢救人员到达现场时朱*霞心跳、呼吸已停止,临床诊断已死亡。5.通话清单证实:朱*霞使用的手机号码1376091****与伍*传使用的手机号码1353061****的开户资料及2013年1月至7月的通话情况。被告人伍*传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各一份,以证实伍*传在经济上对被害人家属做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查,被害人父亲朱其勇当庭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诉机关亦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传作案后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伍*传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本案起因与感情纠纷相关,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邱卫玲代理审判员?陈海平人民陪审员?孔繁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张雯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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