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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蕉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张帆、陈振金与黄春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帆,陈振金,黄春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蕉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张帆,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振金,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春盛,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张帆、陈振金诉被告黄春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帆、陈振金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