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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连廷与被告唐山国亮耐火特殊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廷,唐山国亮耐火特殊材料有限公司,李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9号原告吴连廷,住板城镇北沟村。被告唐山国亮耐火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法定代表人董国亮职务,董事长。第三人李志刚,住板城镇下板城村承德大成铸造有限公司厂区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廷与被告唐山国亮耐火特殊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连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连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连廷负担。审判员  崔婉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