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彭法民初字第02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李雍,李绍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李雍,李绍明,何兵,王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635号原告李庆华,女,生于1970年1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雍,男,生于1965年8月3日,城镇居民。被告李绍明,男,生于1968年,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何兵,男,生于1970年,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仔强,男,生于1967年,汉族,城镇居民。原告李庆华与被告李雍、李绍明、何兵、王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庆华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