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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其伟与被告黄祖邦、许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曾其伟,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祖邦,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日阳,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其伟与被告黄祖邦、许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其伟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曾其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