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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方义与濮阳县白堽乡卫生院财产损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义,濮阳县白堽乡卫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陈方义,��,1958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濮阳县白堽乡卫生院,住所地:濮阳县白堽乡西街。法定代表人:孙世超,系该卫生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义诉被告濮阳县白堽乡卫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方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方义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审 判 员 : 杨 勇人民陪审员 :陈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