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行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何金娥与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救助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郴行监字第19号何金娥: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救助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郴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称你家庭经济拮据,你两个儿子在外打工,工资不高。现被申请人取消你两儿子的最低生活保障,你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关于何金娥反映被取消低保一事的回复》的决定,并赔偿你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申诉人写给郴州市北湖区信访局的《关于何金古反映被取消低保一事的回复》,只是被申请人向信访局就何金古等人被取消低保情况的一个回复,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再者你和你的儿子能否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查确定机关是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而不是本案的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人民政府,故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适格。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