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坚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坚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71号申请人:中山市坚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坚。委托代理人:孙彪。委托代理人:何伟钊。申请人中山市坚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244360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7月11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宁波福特恩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坚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坚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