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交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保英、李振秀等与王孬蛋、王领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英,李振秀,王孬蛋,王领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交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张保英,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原告李振秀,女,1992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孬蛋,男,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领岗,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原告张保英、李振秀诉被告王孬蛋、王领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保英、李振秀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英、李振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英、李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