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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交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保英、李振秀等与王孬蛋、王领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英,李振秀,王孬蛋,王领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交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张保英,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原告李振秀,女,1992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孬蛋,男,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领岗,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原告张保英、李振秀诉被告王孬蛋、王领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保英、李振秀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英、李振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英、李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