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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行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孙明富与兴文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颁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宜行辖字第1号起诉人孙明富诉被起诉人兴文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颁证一案,兴文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兴文县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县政府不便审理为由,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