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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吕建峰、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吕建峰,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6-1号申请人王淑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贵黎,农民。被申请人吕建峰,农民。被申请人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碣阳大街中段。负责人焦俊。2013年12月5日7时30分许,吕建峰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五里营村西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王淑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王淑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又与道路南侧停放的梁勇驾驶的冀C×××××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淑华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建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淑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王淑华要求对被申请人吕建峰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4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申请人王淑华要求对被申请人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1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淑华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建峰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3T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673**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