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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会,龚明琼与高栋元,高兴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龚明琼,高栋元,高兴云,王永会,高伍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高会,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龚明琼,女,1947年8月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栋元,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兴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永会,女,1935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第三人高伍岳,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会、龚明琼诉被告高栋元、高兴云,第三人王永会、高伍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会、龚明琼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会、龚明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会、龚明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会、龚明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