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郎民一初字第0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金光霞与李保定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霞,李保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1398-1号原告:金光霞。委托代理人:黄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霞诉被告李保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霞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保定侵占的某某某处房产进行查封,原告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郎溪县某某某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亚辉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庞立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