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郎民一初字第0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金光霞与李保定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霞,李保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1398-1号原告:金光霞。委托代理人:黄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霞诉被告李保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霞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保定侵占的某某某处房产进行查封,原告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郎溪县某某某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亚辉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庞立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