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潘显卓与滕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显卓,滕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42号原告:潘显卓。被告:滕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显卓诉被告滕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显卓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显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原告潘显卓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跃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