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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靳华中与李爱国、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靳华中,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爱国,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驾驶员。被执行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旗,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靳华中与李爱国、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系第三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靳华中清偿债务133396.39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