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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司小红于王建忠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966号原告司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