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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胡温斌与王晓红、方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温斌;王晓红;方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568号原告胡温斌,男,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丁海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红,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方晓明,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温斌诉被告王晓红、方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方晓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本人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雪山路XXX号202,故本案应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王晓红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晓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方晓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