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谢作伦与周星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伦,周星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谢作伦。被告:周星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伦诉被告周星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作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作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作伦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