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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初字第03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顺旗与马秀魁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顺旗,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马秀魁,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3665号原告余顺旗,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兴隆胡同28号。法定代表人赵燕,总经理。被告马秀魁,男,1974年1月1日出生。被告张晶,女,35岁。原告余顺旗诉称,2006年5月16日,被告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北京万益家隆商城签订《六里桥(北片)改建区一期工程第13#、14#号楼商业裙房项目租赁协议》,将莲怡园第3#、14#号楼商业裙房部分租给北京万益家隆商城。2009年1月14日,余顺旗与北京万益家隆商城签订租赁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将租赁面积中地上一层南厅和地下一层南厅部分面积转租给原告。原告在向北京万益家隆商城支付了数年租金后,被告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却要收回房屋。另,北京万益家隆商城已注销,注销时股东为被告马秀魁、张��。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继续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为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和北京万益家隆商城在2009年注销时的股东马秀魁、张晶,而原告与被告均未签署租赁合同,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顺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强代理审判员 万 迪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