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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与何智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何志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075-1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运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符斌,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诉被告何志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09.5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学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