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旭玲与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玲,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128号原告:陈旭玲。委托代理人:罗渭。委托代理人:徐登洲。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基行。被告: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原告陈旭玲诉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照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