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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旭玲与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玲,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128号原告:陈旭玲。委托代理人:罗渭。委托代理人:徐登洲。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基行。被告: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原告陈旭玲诉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照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