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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实与丁美霞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实;丁美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522号原告许实,男。委托代理人曾燕娜,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窦X。被告丁美霞,女。委托代理人常晓慧,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实与被告丁美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实之委托代理人曾艳娜、窦X,被告丁美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晓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实诉称,我于2007年2月入住X1室,丁美霞入住X2室。房屋共十层,我们是楼上与楼下的邻居。2009年,丁美霞在楼顶露台违规建房,由于破坏了屋顶的防水层,从此只要一到下雨天,我家天花板就开始漏水。因雨水浸泡,瓷砖开始松动,天花板受潮开裂涂料脱落,房顶电线漏水导电造成客厅主灯、门灯、阳台顶灯短路,因为未能安装照明设备。上述不但使我的家人无法正常生活,其人身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2012年6月,丁美霞重新翻建露台上搭建的违章建筑,并把空调外挂机安装到了我的房屋阳台顶上,导致阳台上面的防水层也遭到严重破坏。此后,我家的客厅、阳台漏水更加严重,原来不漏水的厨房也开始漏水,客厅的家具、厨房的物品都被水泡坏,房顶、灯罩的积水漫出流到地板上,导致地板严重受损。在这四年期间,我与物业公司多次找到丁美霞协商,要求丁美霞停止侵害,但是丁美霞态度强硬,坚持自己没有过错。我父亲曾受过脑外伤,在雨夜听到家里哗哗的漏水声后精神紧张,有时候还会引发癫痫。我父母均已是年过古稀的高龄老人,本该安度晚年却因房屋漏水终日惶恐度日。丁美霞的行为不但给我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也给我家人的身体、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另,X楼房屋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且丁美霞施工建房并无相关审批手续,属违规搭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丁美霞:1、拆除违章搭建的露台;2、修复X1室楼顶防水层;3、恢复我的房屋原状;4、拆除安装在我房屋阳台顶部的空调外挂机及修复防水层;5、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6、承担3万元鉴定费及诉讼费用。丁美霞辩称,赔偿的前提是漏水与我有关,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专业鉴定结论也没有认定漏水和我们有关;费用鉴定的问题,鉴定是法庭的建议由许实提出申请,我配合鉴定,该费用与我无关。漏水与我无关我没有理由支付。违章的鉴定比较复杂,全体小区赠送的露台都已经封闭,只有专业机构可以认定。封闭露台是物业允许的,露台封闭是建筑自体范围,没有超过高度宽度以及通风等,我与城管沟通过,我没有违反上述情况,小区全部搭建,开发商赠送的露台我们有使用权,物权法也是保障我们的。经审理查明,许实系X1号业主,丁美霞居住在楼上X2室,二人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许实称自己2007年入住X1号房屋,该房屋2009年开始漏水,漏水原因是因丁美霞2009年在楼顶违规建房破坏防水层、并于2012年6月重建露台上搭建的违章建筑并把空调外挂机装到许实的阳台顶上所导致,丁美霞对于许实所称漏水原因不予认可。经许实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X鉴定中心对X1号房屋客厅、厨房、书房房顶漏水现象的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9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X2室主卧卫生间防水层存在缺陷,导致X1室4号、6号部位顶板出现潮湿、洇水现象;2、2012年7月之前楼、电梯间顶部的屋面防水层及女儿墙盖板存在防水缺陷,导致雨水从顶层楼、电梯间东墙墙体与干挂石材之间渗漏至X1室顶板,进而导致顶板2号、3号部位出现渗漏水现象;3、无法对X1室客厅顶板1号、5号部位曾经的渗漏原因作出判断;4、无法对X1室厨房阳台顶板曾经的渗漏水原因作出判断。许实花费鉴定费用3万元。另查,丁美霞于2007年封闭了露台,露台下面对应许实家的客厅;丁美霞称封闭露台经过了物业公司许可,未提交相应证据。许实称其主张的损失是指灯泡、电线以及墙面损坏;对于恢复原状的具体要求,许实要求丁美霞修复X1号房屋,起码不漏水,把不应该放在阳台的东西拿掉;对于许实主张的室内房屋恢复原状的问题,其表示具体是屋内墙皮脱落以及保证不漏水的问题。许实并提交发票,用以证实其花费复印费240元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因购买水桶花费66元。上述事实,有房产证复印件、鉴定结论、发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实主张因丁美霞搭建露台、外挂空调的行为导致自家房屋漏水,经过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其4号、6号部位顶板出现潮湿、洇水现象,是因为房屋主卧卫生间防水层存在缺陷所致;顶板2号、3号部位出现渗漏水现象,系因2012年7月之前楼、电梯间顶部的屋面防水层及女儿墙盖板存在防水缺陷,导致雨水从顶层楼、电梯间东墙墙体与干挂石材之间渗漏至X1室顶板而致,由此可以看出,这几部分的渗漏,并非丁美霞的行为导致,与丁美霞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对于客厅顶板1号、5号部位曾经的渗漏原因以及厨房阳台顶板曾经的渗漏水原因未作出明确的结论,并未确定系因丁美霞的行为导致,而许实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这两部分的渗漏系因丁美霞的行为导致。至于丁美霞封闭露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属相应的行政管辖,司法权不应替代行政权,故本院不予裁处。故对于许实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许实的诉讼请求。鉴定费三万元,由许实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许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曲育京人民陪审员  宋力华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秋